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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民初字第18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小所与方新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所,方新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838-1号原告李小所,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方新太,男,1963年7月4日出生,住正阳县。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长闵继承,审判员吕仁杰,人民陪审员盛学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  闵继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