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伟峰与苏泉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峰,苏泉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陈伟峰,男,汉族。被执行人苏泉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伟峰与被执行人苏泉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苏泉宗应于2014年11月2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伟峰200万元,否则申请执行人陈伟峰有权自逾期之日起以未偿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苏泉宗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2008592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守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秉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