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吴埭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芦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埭民初字第303号原告:芦某。委托代理人:朱佳。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