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吴埭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芦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埭民初字第303号原告:芦某。委托代理人:朱佳。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