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行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淄博市张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奎、张艳梅申请承认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张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奎,张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行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奎。370305197006065010被执行人张艳梅。两人系夫妻关系。37082619730208002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人口计征决字[2012]第235、2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裁定书和传票,责令被告执行人三日内将罚款159552元、执行费2493元,共计162045元,交至本院立案大厅过付款处,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奎、张艳梅银行帐户存款162045元,或查封、扣押、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李永梅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肖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