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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刑二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白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二终字第21号抗诉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2013年5月3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监视居住,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柳波,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发旭,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四月十日作出(2013)薛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赃款95,000元。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以“一审法院未采信白某有罪供述系适用法律错误、未认定白某部分受贿事实系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白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磊、张淑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白某及其辩护人柳波、王发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3)薛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新审判员 党园园审判员 雷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