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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解某与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056号原告:解某,女。委托代理人:陈红,埇桥区栏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某甲,男。原告解某与被告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苗立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红和被告纪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2月9日举行婚礼,2014年2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不和,被告于2014年农历10月6日殴打原告和原告母亲,原告被打后于2014年农历10月7日小产一女纪某乙,自此,原告回娘家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女纪某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纪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没有殴打原告及其母亲,原、被告虽然近期夫妻关系不和,但有和好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解某与被告纪某甲于2012年农历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2月9日举行婚礼,2014年2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农历10月7日生育一女纪某乙。原告因与被告于2014年农历10月生气回其娘家生活,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婚生女纪某乙随其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本��认为:原告解某与被告纪某甲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后生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虽然近期因生气回其娘家生活,若双方能够珍惜婚姻家庭,从孩子的成长着想,妥善处理矛盾与纠纷,双方和好是可能的,另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解某与被告纪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广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