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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鹰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济南翔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 副本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南翔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鹰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济南翔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玉晴,职务:经理。申请人济南翔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222628375,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4日,票面金额为70000.00元,出票人为承德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遵化市顺通钢材经销处,第一背书人为遵化市顺通钢材经销处,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营子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翔悦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志鹏代理审判员  徐 晗代理审判员  刘延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一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