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胡民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江苏广通弘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江苏广通弘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胡民初字第01191号原告张建军,居民。被告江苏广通弘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傅厚岗*号。法定代表人杨春林。被告承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长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