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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胡民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江苏广通弘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江苏广通弘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胡民初字第01191号原告张建军,居民。被告江苏广通弘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傅厚岗*号。法定代表人杨春林。被告承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长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