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巫某,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某,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