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路支行与薛利伟、郭德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路支行,薛利伟,郭德春,李明强,陈焕芹,李明阳,付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路支行,驻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616号甲1号楼105号。法定代表人盛莉,行长。被执行人薛利伟。被执行人郭德春。被执行人李明强。被执行人陈焕芹。被执行人李明阳。被执行人付冬梅。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州路支行诉被执行人薛利伟、郭德春、李明强、陈焕芹、李明阳、付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商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