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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229-5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业家之福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郭世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业家之福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孙金安,郭世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229-5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深业家之福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033号3045号和3055号笋岗仓库10、12号库,组织机构代码79171392X。法定代表人张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金安,男。(5229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世宜,男。(5230号)上诉人深圳市深业家之福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金安、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670-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深业家之福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深业家之福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深业家之福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两案每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上诉人深圳市深业家之福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