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国永与卓恩田、卓敬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永,卓恩田,卓敬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229号原告:王国永,男,199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被告:卓恩田,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卓敬超,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永与被告卓恩田、卓敬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璟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