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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相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相民初字第505号原告赵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邓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