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相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相民初字第505号原告赵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邓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