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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文与被告宋保荣、蒲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文,宋保荣,蒲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50号原告:王军文,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14日,农村居民,住旺苍县。委托代理人:郑科,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苟杨,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保荣,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10日,城镇居民,住旺苍县。被告:蒲斌,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6日,城镇居民,住旺苍县。委托代理人:何纪平,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文与被告宋保荣、蒲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文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文撤回对被告宋保荣、蒲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6元,减半收取453元,由原告王军文负担审判员  肖菊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