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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终字第0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黎城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城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跃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终字第016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城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城县309国道下村村口。法定代表人李金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荆飞,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榆岭乡,系本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跃刚,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黎城县程家山乡南堡村**号。上诉人黎城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黎城县人民院作出的(2014)黎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黎城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荆飞到庭参加了庭审,被上诉人申跃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黎城县人民院作出的(2014)黎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黎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冯学兵代理审判员  刘潞攀代理审判员  郭庆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