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涂义与谌宗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义,谌宗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082号原告:涂义。被告:谌宗路。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路1号长江大厦4楼。代表人:鲁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涂义与被告谌宗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涂义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证据需要收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涂义自愿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