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183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万帮。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