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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民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6-28

案件名称

孔凡明、保山市曙光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孔凡明;保山市曙光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王玉枝;邱长清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民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孔凡明,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保山市曙光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郎义村。被执行人王玉枝,女,汉族,1939年10月1日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邱长清,男,汉族,1950年12月13日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昆民四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7月9日申请人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昆民执字第5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周西昆审判员  刘建伟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又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