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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汀执行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盐城市龙昌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如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龙昌塑胶有限公司,俞如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汀执行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龙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俞如亮,男,1972年6月9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盐城市龙昌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如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俞如亮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俞如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俞如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俞如亮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148846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