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千民初字第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潘智勇与杜卫洪、徐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智勇,杜卫洪,徐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昆千民初字第0602号原告潘智勇。被告杜卫洪。被告徐建红。委托代理人周坤根。原告潘智勇与被告杜卫洪、徐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苏军伟独任审判。因被告杜卫洪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智勇、被告徐建红及委托代理人周坤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卫洪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智勇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6日,被告杜卫洪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5000元,被告杜卫洪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依照借条约定,被告杜卫洪于2014年6月7日前归还。时至今日,被告杜卫洪未按约归还借款,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5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杜卫洪未作答辩。被告徐建红辩称:被告杜卫洪向原告出具借条,只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杜卫洪之间有借款协议,原告还需要提供向被告杜卫洪支付55000元的凭证及付款方式。被告杜卫洪没有正当工作,经常参与赌博,借高利贷,因此两被告一年多来产生纠纷,各自生活,两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登记离婚;原告明知被告杜卫洪经常参与赌博,而借款给被告杜卫洪,本案涉及的债务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徐建红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被告徐建红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潘智勇借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圆整,至2014年6月7日归还。借款人杜卫洪”。原告称上述借款系现金支付,被告徐建红表示对借款情况不清楚。因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而引起本案诉讼。被告徐建红为证明被告杜卫洪经常参与赌博,所借款项用于赌博,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与被告徐建红无关,向本院提交了沈健、丁菊花、袁瑞芳各自出具的证明、昆山市千灯镇余项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告表示不认识沈健、丁菊花、袁瑞芳,对该三人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及证明的事项不予认可,对于昆山市千灯镇余项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不认可,表示被告杜卫洪在借款时称用于其儿子读书,借款后被告杜卫洪不知去向。另查明:被告杜卫洪、徐建红系夫妻关系,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1张、被告提交的证明4份、离婚证复印件1份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杜卫洪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杜卫洪理应依约归还借款,拖欠不还,责任在被告杜卫洪。原告向本院提供了由被告杜卫洪出具的借条,证明原告出借资金为55000元,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案外人沈健、丁菊花、袁瑞芳出具的证明,属证人证言,证人未经出庭接受质询,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昆山市千灯镇余项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无法律效力,故对被告所提交证明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杜卫洪归还借款5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借款在被告杜卫洪、徐建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徐建红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卫洪、徐建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智勇借款55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指定账号:32×××60,开户行:昆山建设银行营业部,开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案件受理费11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76元,由被告杜卫洪、徐建红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苏军伟人民陪审员 屠 杰人民陪审员 蔡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晓华附民事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