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跃与北京金麦圣娱乐有限公司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跃,孙云宵,王毅,李学义,李晓栋,北京金麦圣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437号申请执行人马跃,男。被执行人孙云宵,男。被执行人王毅,男。被执行人李学义,男。被执行人李晓栋,男。被执行人北京金麦圣娱乐有限公司。关于马跃与孙云宵、王毅、李学义、李晓栋、北京金麦圣娱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孙云宵、王毅、李学义、李晓栋、北京金麦圣娱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孙云宵、王毅、李学义、李晓栋、北京金麦圣娱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一千七百六十二元三角二分。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