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海兴住海兴县赵毛陶镇尤东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和好,原告刘某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杜国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维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