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振一、郭保卫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振一,郭保卫,王兰叶,郭国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宝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党胜利,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振一。被执行人郭保卫。被执行人王兰叶。被执行人郭国周。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宝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郭振一、郭保卫、王兰叶、郭国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郭振一、郭保卫、王兰叶、郭国周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郭振一、王兰叶的存款续行冻结,限额20000元,冻结期限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