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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7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苗文海与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文海,宋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7555号原告苗文海,男,汉族,1967年1月21日出生,个体。被告宋卫国,男,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文海诉被告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文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一百五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苗文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立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智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