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7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苗文海与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文海,宋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7555号原告苗文海,男,汉族,1967年1月21日出生,个体。被告宋卫国,男,汉族,1967年9月8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文海诉被告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文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一百五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文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原告苗文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立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智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