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607号原告江某某。被告秦某某。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桦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30元,由原告江某某承担。审判员 冉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