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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中民初字第4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银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玉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银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玉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4762号原告:乐山银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先子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德银,男,1973年10月29号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杨玉东,男,成年人,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银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