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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正湘与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贾正湘,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贾正湘与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莲民一初字第00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贾正湘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586.5元。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机构、房产和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其名下有陕AE03**丰田陆地巡洋舰牌、陕A008**奔驰牌两部汽车。2014年3月20日,本院将上述两部车辆产权手续予以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2013年7月17日,本院在《华商报》刊登《执行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2013年10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另查明: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惠民坊1号的房产,并已委托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拍卖,本案需待拍卖程序终结,方能与同类案件一并处理,故本案暂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0105号案件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