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川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吴彥学诉耿峰、史万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彦学,耿峰,史万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川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吴彦学,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耿峰,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史万立,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吴彦学与被执行人耿峰、史万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5年1月8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送达后被执行人耿峰、史万立于2015年1月9日履行了人民币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吴彦学于同日将该款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新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牛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