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616号原告杨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余款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恒轩助理审判员 韩艳梅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抒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