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王小惠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惠,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02号原告王小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明均,男。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东台市北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许学军,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军,男。委托代理人杜青青,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小惠诉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惠负担。审 判 长 苏学广代理 审 判员 姚 芳代理 审 判员 夏裕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