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福清市福漳水泥加工厂与许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市福漳水泥加工厂,许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6号原告福清市福漳水泥加工厂,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钟兆华。委托代理人钟祯金,该厂员工。被告许金龙,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清市福漳水泥加工厂与被告许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清市福漳水泥加工厂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清市福漳水泥加工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清市福漳水泥加工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清市福漳水泥加工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水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