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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任道生与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道生,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任道生,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道生与被申请人陵县华龙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5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提取、挂失、抵押;或者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洪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小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