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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化军与被执行人白俊仁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化军,白俊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1245号申请执行人:王化军被执行人:白俊仁申请执行人王化军与被执行人白俊仁侵权纠纷一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1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8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相关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124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黄中发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凯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