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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初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3661号原告郭某某,男,1991年11月16日生,汉族,济南圣都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赵世伟,山东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91年10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光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