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初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3661号原告郭某某,男,1991年11月16日生,汉族,济南圣都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赵世伟,山东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91年10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光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