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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贾思宇与邢冬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思宇,邢冬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贾思宇被申请人邢冬权申请人贾思宇与被申请人邢冬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贾思宇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邢冬权所有的松花江微型车一辆、长安牌微型车一辆、长安牌微型车一辆、松花江微型车一辆、松花江微型车一辆、松花江微型车一辆、松花江微型车一辆、松花江微型车一辆、松花江微型车一辆。申请人提供自有的丰田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贾思宇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邢冬权所有的微型车九辆,查封期间允许被申请人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二、查封申请人贾思宇所有的丰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申请人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穆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