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孝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武某与郭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郭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武某,男,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某,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成年,汉族,山西省孝义市中阳楼工商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郭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认为自己起诉不当,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审判长 马月萍审判员 任建恩审判员 朱 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