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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孝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武某与郭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郭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武某,男,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某,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成年,汉族,山西省孝义市中阳楼工商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郭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认为自己起诉不当,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审判长  马月萍审判员  任建恩审判员  朱 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