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商初字第114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成年。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郑成军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人民陪审员 孙鹏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