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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与朱松山、开封市子涵果木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朱松山,开封市子涵果木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745号原告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帅,董事长。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开杞路*号。委托代理人宋小旺,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松山。被告开封市子涵果木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燕庆,经理。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水稻乡孙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松山、开封市子涵果木种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振恒商砼搅拌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志宽审 判 员  高金友代理审判员  郝 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霍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