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民终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惠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沈锁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锁金,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惠龙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民终字第2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锁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惠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惠龙新村144号。负责人孙耿丽,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缪相伟,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锁金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惠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4)北黄民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锁金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沈锁金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锁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沈锁金负担。本次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潘晓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广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