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执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驰与张怀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2053号申请执行人张驰。被执行人张怀江。张弛与张怀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吴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张怀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驰借款本金14660元及该款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利率计算的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的利息,张怀江还应负担诉讼费1200元。2014年7月15日,张弛以张怀江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怀江支付1586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586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3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张怀江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院在审理中已查封张怀江名下坐落于苏州市高新区马浜花园158幢302室房屋及158幢08室自行车库,该房屋及车库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置中,本院已发函申请参与分配;除上述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怀江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张怀江名下已查封的房产其他法院处置正在处置中,本院已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怀江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吴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李跃辉执行员 徐国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文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