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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子艳、张强与郭飞、郭逢有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飞,王子艳,张强,郭逢有,王院利,韩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逢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院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超,成年。上诉人郭飞因与被上诉人王子艳、张强、郭逢有、王院利、韩超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25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借款合同》约定在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出借人有两个,住所地分别在长垣县与郑州市金水区,应为约定不明。本案有三个被告住所地在获嘉县法院辖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于2012年6月2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协商不成的,在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借人王子艳提供的暂住证证明签订合同时,王子艳的经常居住地在金水区,且出借人张强的住所地也在金水区,故约定管辖合法、有效,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