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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魏五民与赵坤刚、张建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五民,赵坤刚,张建红,河北路坤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河北路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15-2号申请人魏五民,经济业务人员。被执行人赵坤刚,经济业务人员,现在威县经济开发区开放路东段北侧。被执行人张建红,经济业务人员,现在威县经济开发区开放路东段北侧。被执行人河北路坤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地址:威县经济开发区开放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帅吉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路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威县洺州镇李寨村东琉璃河南侧。法定代表人帅云飞,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魏五民与被执行人赵坤刚、张建红、河北路坤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河北路友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威民一初字第94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赵坤刚名下房产(威房权证2010字第××号)一处,现申请人魏五民以双方达成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提供担保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坤刚名下房产(威房权证2010字第××号)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坤刚名下房产(威房权证2010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亚辉执行员  李长青执行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云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