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刘云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云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486号原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陈德美。委托代理人江诚城,男。被告刘云正,男,1994年1月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云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元,减半收取计181.5元,由原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林代理审判员 贾 丹代理审判员 祝 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佳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