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3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3475号原告:贾某某,女,1978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高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