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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3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3475号原告:贾某某,女,1978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高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