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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03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盖某某,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苗长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