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03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盖某某,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苗长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