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瑞与蒲键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蒲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男被执行人蒲键,男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238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蒲键未能按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蒲键所有的川RS44**现代牌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进行买卖、赠予、转让、抵押等权属变更手续及他项权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