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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龙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龙民初字第611号原告:赵某某,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逄淳,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曲传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