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龙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龙民初字第611号原告:赵某某,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逄淳,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曲传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