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民一终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济南元田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孙振运、汲哈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元田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孙振运,汲哈新,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一终字第9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元田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沥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主楼15楼。法定代表人隋丽丽,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莹,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振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汲哈新。上列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蒋庆艳,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绿舟南路58号。诉讼代表人徐舰,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婷婷。委托代理人张燕。上诉人济南元田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振运、汲哈新,原审第三人青岛良友饮食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元田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另案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南元田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元田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济南元田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尚 华审判员 刘玉玉审判员 高月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