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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355-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赖秀燕、林木河、陈泽晓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秀燕,林木河,陈泽晓,惠州市润丰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355-357号申请执行人:赖秀燕,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林木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泽晓,男,汉族。被执行人:惠州市润丰隆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江北15号小区。法定代表人:吴泽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秀燕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润丰隆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惠城劳人仲案字(2014)1198号、1199号、119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仲裁,被执行人惠州市润丰隆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赖秀燕分别支付7000元、7500元、10500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润丰隆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立灿审判员 李国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俊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