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丁岱江与被告尹贤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岱江,尹贤治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298号原告丁岱江,男,195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镇刘家村刘家屯30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5402220570。委托代理人丁峰华,男,住址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镇连丰村连丰屯438号。被告尹贤治,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西岗区茂田巷27号5-1-1。委托代理人葛鹏,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岱江与被告尹贤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尹贤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合同对纠纷发生已约定管辖权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即大连市金州区法院,故本案应在大连市金州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纠纷解决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双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尹贤治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尹贤治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景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